电话用户保护法案(美国)
《
1991 年电话用户保护法案》规定:任何人在使用计算机或其它电子设备(包括传真机)发送一切信息
时,必须在所发信息的每一页的页眉或页脚或所发信息的首页清楚地注明发送日期和时间、发送单位、
其它实体、其它个人的名称,以及发送该信息的机器、单位、其它实体或个人的电话号码,除非所发信
息本身明确涵盖了这些内容,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不得为
900 号码或收费超过本地
或长途电话费用的任何其它号码)。要将此信息作为程序编入传真机,请参阅第
1 章中的
第
34 页的所
需的传真设置
。
ZHCN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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